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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嚴重污染環境或受刑事處罰

添加時間:2017年06月12日   【字體大。 】 關注:986
     湖北一家個人鍍鋅加工企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廢水近半年,卻不認為有問題,直到被當地環保部門查獲。目前,這起案件因涉嫌構成環境犯罪而被移送公安部門。與此同時,浙江省也有一起同樣的案件被移送公安。環保部今天在通報這兩起案件時表示,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再局限于行政處罰,對于達到一定程度符合法律規定的,可將其行為定性為刑事犯罪,予以刑事處罰。今年2月28日,湖北省荊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個人鍍鋅加工企業主周炎鋒在租賃的廠房內從事化學鍍鋅加工,廠內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鍍鋅產生的廢水通過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界水環境。
     執法人員詢問發現,周炎鋒的違法排放行為從2016年12月就已開始,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過任何處理直接外排西干渠,但其本人并不清楚其行為的危害性。經過監測,小電鍍廠外排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總鋅排放濃度為102mg/L、總鉻排放濃度為26.3mg/L,分
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67倍、25.3倍。今年3月3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環保分局執法人員會同臺州市環境監測中心人員對臺州市浩宇電鍍有限公司開展一季度一次的監督性執法檢查,檢查過程中對該公司排放的廢水進行采樣。經檢測分析顯示,該公司廢水標排口總鎳指標超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濃度限值。椒江環保分局對該電鍍廠廢水超標排放行為進行立案處罰,并啟動按日計罰程序。當地執法人員在辦案時發現,該企業在2015年8月5日因所排廢水銅指標超標被椒江環保分局立案處罰。2016年9月18日,又因所排廢水銅指標超標被椒江環保分局立案處罰。兩年時間里,這家企業被查出3次非法排重金屬。
      對這兩案件,環保部表示,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兩起案件均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兩企業的責任人已經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目前,荊州市環保局以及椒江環保分局已將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門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環保部指出,兩年內兩次以上非法排放有毒物質被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應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各類企業特別是重污染企業必須認清形勢,高度重視,強化企業守法底線,摒棄僥幸心理,積極加大治污投入,時刻把牢生態紅線。”環保部強調,環保部門要將兩年內受到兩次處罰的企業篩選出來,向企業講清法律規定,畫出守法紅線,作出明確預警。使企業更好地知法、守法,從根本上提高環保意識,減少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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